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上调至每月21.2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9:23 每日新报 | ||||||||
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 2005年 1月 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月 19.2元调整为 21.2元。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两部分。失业保险金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补助金保证失业人
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两部分。其中,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4%,每年年初调整,且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自去年 7月份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 480元调整为每月 530元。今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由每月 19.2元调整为每月 21.2元。住院医疗补助金应当在失业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并且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0%,支付限额以 12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 25%。(完)(记者李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