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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规范企业破产重组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王伟通讯员刘国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审理破产案件中存在的“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一夜暴富”由此引发职工集体上访等问题,在广泛征求市总工会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日前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企业破产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所谓破产改制一般是指企业破产后,其资产不以拍卖处置分配,将破产财产折成职工
股份重新成立新公司,或由其他公司整体收购破产财产,由收购的公司安置职工、偿还职工内债的资产处置方式。其优点在于盘活资产,安置部分职工,增加职工再就业途径。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徐州法院“通知”规定,破产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改制方案,一律无效,不得实施。并且要求召开职工大会要在企业张贴公告,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到会职工实行签名制度,职工到会总数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改制方案,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对于离退休人员和不愿参加改制的职工,必须将安置费用及职工内债,按照分配方案确认的比例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通知”规定,审计评估机构必须经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在入册的名单中通过微机随机选取。评估结果和明细,必须在厂内公布、张贴。凡是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企业产权的,受让者名单、离任审计结果、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必须通过职工大会向全体职工公开。公示期间,本企业职工都有权查阅审计和评估报告,并有权对报告内容提出质疑,由清算组作出答复。对于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对于少数人利用不法手段严重损害国家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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