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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公证的立身之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标志着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走进了新的时代。

  12月24日,四川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公证员康汝伦严重警告惩戒,这是四川省第一次惩戒公证员。

  12月21日上午,在西安“宝马彩票案”抽奖现场担负公证任务的公证员董萍涉嫌玩忽职守一案开庭审理。

  2004年,在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历史上注定是有着特殊意义的一年:“宝马彩票案”的黑幕层层揭晓,我们在反思彩票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对“公证不公”感同身受;郑州“撬门公证”案,让所有的人大跌眼镜,郑州某公证处对撬门砸锁封存财物的行为进行了现场的“公证”,让公众看清了利益的驱动对公证行业的伤害;“性爱公证”、“处女公证”、“嫖娼公证”,各种荒谬的公证一个个浮出水面,一次次拷问公证员的良知和素养,也引发我们反思公证市场化所带来的苦果。当然也有好消息,2004年3月14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以表决形式批准中国公证员协会入盟,中国公证从此融入了国际大家庭;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正式进入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中国公证有望在2005年正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为什么我们会对公证给予高度的关注?公证是一个社会诚信的表征,是一个国家预防纠纷的制度,是减少市场交易风险的手段,更是降低权利救济成本的依靠。国际拉丁联盟的一位高级官员称“多设一个公证处,就可以少设一个法院。”公证制度的预防性措施和对民商事活动的适度干预,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化解交易风险,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强化社会信用建设无疑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尤其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公证更是必不可少。

  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体制,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尽量较少地对微观经济尤其是具体民商事活动的干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管理中的调整功能。

  司法改革深化,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趋于减少,当事人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而公证证明的事项,依法具有优先的证明效力和相应的强制执行力,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境下,无疑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纷争和讼累,逐步构建和谐的社会。

  社会诚信建设,既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发展新的动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一个没有信用的社会必然带来一个交易成本昂贵的市场,一个没有效率缺乏活力的市场。而公证维护交易安全,化解交易风险的独特功能,正是这个社会和市场的润滑剂,也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

  然而,公证,这个起源于古罗马,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古老制度,自从引入中国,就一直有些“水土不服”,其功能的发挥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这个崇尚法治,呼吁诚信的时代,公证尴尬的处境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公证的效力,审视问题背后的公证制度,寻找公证的制度性“瓶颈”。

  首先是立法的滞后。现行规范公证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公证暂行条例》设计的制度框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需要,行政化的公证体制、偏低的行业准入条件、公证范围的规定不明、办证程序和规则的不完善、公证责任的缺位,不仅影响了公证的质量和公信力,也束缚了公证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一些地方的公证服务秩序比较混乱,违规支付回扣和协办费、压价抢揽证源、乱设办证点、公证助理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证、擅自超越业务范围办证,极个别公证人员违法办证。这些问题的背后正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公证之所以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是因为公证机关被赋予了司法证明权。持有公共权力的机构一旦“市场化”而成为市场的“主体”,就偏离了中立的轨道,背离了公正的底线,势必要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进行“权力寻租”和“权利交换”。公证人员上门“承揽”公证业务,靠关系、靠联络感情来维系业务,公证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加剧正是利益驱动之下所产生的公证行业诸多的怪现象。

  再次是责任机制的缺位。任何一个合法的行业中,总避免不了产生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在利益驱动之下,私下交易产权不清的房屋,以逃避房屋交易的税收;汽车转让不过户公证逃避变更、年检;涉外公证出现假文凭、假证书等违法公证在公证行业中出现有其不可避免的必然性。但问题的关键是监督和约束的责任机制乏力,公证人员违法违纪的成本低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仅规定了对错误或不当的公证文书应当予以撤销,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退还当事人。而对于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违法成本的低廉、责任机制的乏力无疑加剧了某些不法公证员的权力寻租。如果对公证中的失职甚至渎职没有相应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垄断了公证市场的公证机构无须为公信的流失付出代价,“不公正的公证”将如影随形,不会消失。

  在2005年到来之前,最高立法机关初审公证法草案,无疑将推动着公证改革的进程;2005年,我们也期待着公证法草案的进一步成熟,公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从而破解公证的制度性“瓶颈”,重树民众对公证的信心,让这个外来的制度不再“水土不服”,真正融入中国广阔的社会生活。

  公证立法应给公证机构一个“名分”。公证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回避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定性不明是影响公信力的首要因素,因此,给公证一个“名分”是公正立法的头等大事。我国现在的公证处是司法行政单位下的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机构的范畴。但其收支却没有列入预算,而是自收自支,公证处要养活自己,必须自己赚钱。“事业单位”企业性质,这种不伦不类的定位使得公证处一方面成为政府的附庸,没有独立性;另一方面受利益驱动,片面招揽业务,不正当竞争。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将公证机构定性为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服务组织,才能真正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公证立法须彻底消除市场因素。公证市场化,必然加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创收压力,容易引发忽视公证质量和社会效益的问题,不仅与公证制度的基本定性相悖,也会带来过度竞争,导致公证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危及公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为了确保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公证立法不应鼓励和允许在公证处之间进行证源竞争,公证机构宜在市和县设立,省及市辖区不宜设立公证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体制上消除公证业务范围的重叠。

  公证立法要把诚信置于公证业的核心。公证是个“良心活”,需要公证人员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否则这个行业的前景就是万丈深渊。公证行业信用流失的代价将是可怕而惨重的,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公证行业的立身之本“诚信”问题,公证系统赖以生存的信用基础将会逐步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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