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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重大污染事故责任人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23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1月5~6日,震惊全国的“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俭、原副总经理吴贵鑫、原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何立光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宋世英、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监测站原站长张明、成都市青白江区环境监理所原所长张山因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出庭受审。在连续两天的审理过程中,能够容纳200多人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

  5日上午,法官宣布开庭。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首先对李俭等3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指控。公诉机关起诉称,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在未报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于去年2月11日,擅自对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进行投料试生产。试生产过程中导致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

  此外,由于川化股份公司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中忽视环保安全,在同年2~3月间,其一化尿素车间、三胺一车间、三胺二车间的污染防治设施均未正常运转,导致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正是这两方面的原因,致使川化股份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所含氨氮指标严重超过强制性国家环保标准,从而造成沱江干流在去年2~4月间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由此带来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

  公诉机关在起诉中称,被告人李俭身为川化股份公司总经理却忽视环保,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川化股份公司排污情况,对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被告人吴贵鑫身为川化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告人何立光身为川化股份公司环安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此,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俭、吴贵鑫、何立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第346条的规定,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控辩双方当庭辩论后,法官决定休庭,并宣布将择日宣判。

  6日上午,锦江区法院就被告人宋世英等3人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继续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起诉称,2004年2月23日,时任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宋世英,接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副厂长周安林关于污水中氨味很浓的报告后,未及时安排区环保监测站进行水质监测,也未对污水处理厂的检测结果主动了解,以及未采取防止污染发生的任何措施。2月27日,被告人宋世英与时任区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明、时任区环境监理所所长的张山到区污水处理厂检查工作时,得知污水中氨氮超标严重,并且听说下游出现死鱼情况后,宋世英虽指示张明、张山分别安排工作人员对川化股份公司排污口进行监测,以及对川化股份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理,但未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监理结果。而在28日中午,当被告人张明得知区监测站初步监测结果显示污水中氨氮含量最高值已超过7000mg/L后,并未及时反映情况,直到3月1日下午才将该结果上报区环保局。被告人张山在宋世英安排相关工作的当日,并未亲自或安排本所工作人员到川化进行环境监理,28日中午得知川化超标排污后,3月1日下午才到川化进行现场检查。当其了解到川化二分厂违规超标排污后,也未立即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以致区环保局3月2日才向川化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由于3名被告人在环境监管中的失职行为,致使川化排污造成的沱江干流污染进一步扩大,使国家利益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被告人宋世英身为区环保局主管副局长,被告人张明身为区环境监测站站长,被告人张山身为区环境监理所所长,在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扩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直到当晚7点40分结束。经过近一天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审判长当庭宣布,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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