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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维权阻止毁林 两农民终审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31 中国环境报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裁定为了阻止采矿老板毁林而强行割断工地水管的韩天光、冯锦冠两位农民无罪。这两位农民曾经在一审时被判处破坏生产经营罪,这场为期一年多的官司最终以农民获胜而告终。

  2003年8月,由于万宁市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导致万宁市治坡村200余亩海防林被采矿老板非法毁坏。为了阻止采矿老板的毁林行为,该村韩天光、冯锦冠两位农民强行割断并搬
走了采矿老板的水管。2003年9月17日,这两位村民被当地派出所抓走,随后被逮捕。

  由于这一案件属于典型的农民自发维权案例,立即引起海南各界的广泛关注。海南省政协将其列为该省政协人资环委2004年民主监督的内容。在今年海南省政协四届二次会议期间,该案被海南省政协四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主席会议列为16件督办重点提案之首。

  2004年4月8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刑事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韩天光有期徒刑8个月、冯锦冠拘役5个月。对此判决,不仅韩天光、冯锦冠不服,治坡村大多数村民也不服。韩天光、冯锦冠随后提起上诉。2004年4月23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4年12月中旬,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韩天光、冯锦冠及治坡村部分村民为阻止采矿业主违规采矿,避免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遭受更大的危害,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后,到采矿工地割断并搬走采矿水管,其动机是正当的。上诉人及治坡村部分村民的这种行为是在采矿业主采矿过程中擅自占用、压覆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及其他防护林,对生态环境和当地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危害的情况下实施的,从动机、具体行为和后果等情节上看,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定韩天光、冯锦冠有报复泄愤的个人目的,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其定性和适用法律有错误,应予改判。

  编后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中,受害人能否自发维权?在环境案件中是否存在面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正当防卫”?受害人应如何正当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环境权利?这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问题,也是各地在处理因环境违法行为而产生纠纷的案件时一个亟待明晰的问题。

  本版曾于2004年12月16日刊发了广西鹿寨县一起因排污行为不合法相邻权利未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民事案件,今天又刊发了海南这起因阻止毁林而强行割断采矿工地水管的刑事案件,两起案件的关键都在于对环境违法行为和受害人自发维权行动如何认定。我们希望这两起判例能引起学界和有关部门有关针对环境违法行为自发维权问题的探讨与关注,最终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规范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同时,我们也提醒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环境维权应正当合法,在面对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尽量避免采取过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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