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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学专家建议:非法查胎儿性别要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1:35 华商网-华商报

  1月6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透露,我国政府有意通过修改《刑法》来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新生儿性别比持续失衡问题。国内媒体近日的相关报道引起普遍关注。那么,通过修改《刑法》的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有着什么样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呢?它的可行性有多大?

  部分农村男女比例严重失衡

  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和一些社会原因的影响,一些生育观念落后陈旧的人,借助现代科学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已经造成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调。

  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我省部分地区近年来新生儿男女比例严重失衡。调查显示,男女比例失衡主要发生在县以下的农村地区,如陕西省岐山县县内一些村自2001年起连续3年间出生的计划内二胎竟没有一个女孩。而据2001年至2003年计生报表统计显示,全省71个县市区婴儿出生性别比超过正常范围。

  现有规定无法遏制非法鉴定

  针对日益突出的性别比例失衡问题,国家和我省早已出台了相关规定加以限制。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尽管制定了相关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目前大都仅限于行政处罚,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日益严重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依靠新的更有效的途径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已迫在眉睫。

  以《刑法》禁止非法鉴定指日可待

  我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部分法学专家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认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已经相当严重,通过《刑法》解决这一问题非常必要。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主任马治国教授认为,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正确使用会推进社会发展,但是被非法和滥用之后就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往的相关规定处罚太轻,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采取更有力的强制手段。依靠《刑法》来加大处罚这类非法行为的力度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也是非常必要、非常可行的,不会有其他社会危害性。马教授认为,虽然把对这类非法行为的处罚写进《刑法》中需要一个过程,但从它的必要性来看,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本报记者 张小斌 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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