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调整03年7月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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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1:55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近日,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宣布了本次工伤保险定期调整待遇,很多市民打电话向快报咨询相关事宜,昨天,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科长夏熙予以了解答。 据介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
本次定期待遇调整共涉及三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定期待遇调整的标准分为:(1)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74.00元;二级每月增加70.00元;三级每月增加65.80元;四级每月增加61.70元。人均每月增加63.88元。(2)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1.0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人均每月增加30.05元。(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 此外需注意的是,本次待遇调整从2003年7月份开始执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在南京市已经实行100%社会化发放,能够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2003年7月至当前的待遇调整将作为补发金额在调整人员的发放账户中直接发给。 作者:项凤华 (来源: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