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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谨防人性化执法的负面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4:58 法制日报

  作者:邓海建

  为什么300多名民警兄弟遭到殴打?笔者以为,这就是违法分子看到“教条治警”的体制漏洞,看到了我们民警工作评估体系的危机。

  据了解,发生这些袭警案与南京市公安局实施的“人性化”执法确实还是有一定的
关系。由于南京公安机关的纪律规定,被投诉达到一定次数民警就要下岗。因此,民警在执法中非常害怕投诉。

  “人性执法”主体是人,首先要让民警的工作在人性化的氛围中进行。一遭投诉就动辄得咎,却要求他们保证“人性”,首先就存在一个心理差的问题,民警也自然会出于个人正当利益的保护诉求而导致应付差事和规避责任。在高压面前,明显的不作为和“轻度冷漠”的出现也可能应“运”而生。要对投诉查清核实,正本清源,对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民警要还其清白,这才能使得“人性执法”不至于以执法质量的降低为代价。

  近来,“人性化执法”的概念之所以屡见报端,本质在于我们的执法队伍里存在有个别执法者的不人道行为。公众称道的所谓“人性化执法”,其实就是“文明执法”的别称。然而,笔者以为,执法活动是有严格程序要求和严肃法律后果的行为,维系着法律尊严和法制权威,维护人权、符合人性乃题中应有之义。滥用“人性执法”的概念实在不能看作司法进步。

  一味强调“人性执法”对执行者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从行为规范而言,执法必须依法,其行为过程严格意义上是“机械式”操作,真正的执法不可能在其行为过程中超越“法”的规范,给“人性”留下“化”的空间。从执法实践来看,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决不等同于“人性化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能随意滥用,因为它是法定的规范,无论“上限”或“下限”都是法定的标准。笔者以为,人性化实际上是法律自身原有之意,人性化执法的提法反映了长期以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这一提法反而助长“人情化执法”的弊端。

  自由裁量权不是人性化执法的一柄尚方宝剑,在我们这个至今仍以人情化和关系网著称的社会里,还是多倡导严格依法办事为上策。因为“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执法活动本身又是一个人为操作因素颇多的过程,如是,可能会给某些人提供权利寻租的空间,也给民警的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人为地模糊了程序上的要义。

  法治的实现并非仰赖善良的执法者,而是仰赖法律自身,仰赖全社会对于良好法律的敬重,尤其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敬重———严格依法办事。当我们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执法者的人性上时,可能会举着法治的大旗不自觉地倾向着“人治”的老方向,更可能弱化了执法者的权力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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