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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住户养狗获许可 公安分局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5:18 北京晚报

  本报讯何先生和邻居单女士合住在一个单元房里。因为单女士在家里养狗,同时还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养犬许可证,何先生将发证的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认为公安机关核发证件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何先生诉称,某公安分局在2003年末,根据邻居单女士所持的旧养犬许可证核发了新证。许可证上核准单女士的法定住址与何先生的法定住址相同。何先生认为,根据北京市的
限养规定,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必须是独户居住。何先生由此认为该分局曾经核发旧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违法无效的,旧证也不具有合法传递性。

  同时何先生认为,现行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将确认养犬人资格的责任由公安机关转移给居委会负责,何先生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曾以不具备养犬条件为由,拒绝为单女士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因此,单女士也不具有参加新证登记年检的资格。因此他请求法院确认该分局核准给予单女士旧养犬许可证并核发新证的两次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并请求确认单女士的新证无效。孙莹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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