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作假央企“露露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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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1:51 京华时报 | ||||||||
作者: 魏文彪来源: 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国资委在对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突击检查后发现,有13家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不符。 这一信息能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相对以前是个进步,但令人感到遗憾之处在于,这
公布13家财务审计报告作假的央企名单首先是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众对于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利,而国资委发现较大规模的企业造假应属重大事项范畴。另外,央企属国有企业,其资产属于国家,其发展离不开公众直接与间接的支持,因而公众更有权知道中央级国企中弄虚作假、欺骗舆论与大众的究竟是哪几家。 将造假央企名单公之于众也利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于规模巨大的国有企业,要想健康发展,离不开公众舆论的监督。而如果被监督者在被发现问题后,其“大名”却躲躲闪闪,就不利于对其舆论压力的形成,这样舆论监督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 公布造假央企的“大名”,也利于具体责任的落实与明晰,并进行“精确处罚”。更为重要的是,在披露信息的同时,将问题企业名单及其责任人公开,能够体现出监督机关与管理者的决心。如果连问题央企及其责任人的名单都不公布,就不能不让人对监督机关与管理者解决问题的决心打上个问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