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爱心税收有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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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2:53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地税局获悉,按照目前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的这部分捐赠,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通过中国境内其他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进行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可予扣除。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贫困地区的捐赠,可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允许扣除。 这些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蔡如明冯勇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