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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流浪汉见死不救 第一次判国家公务员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3:00 都市快报

  在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一名流浪人员因病饿生命垂危,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知情不救,导致流浪者最终死亡。不久前,蛟河市法院开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以玩忽职守罪对这名公务员作出有罪判决。

  事件

  民政干部把救人的事搁在一边

  村民发现有人奄奄一息

  原来是名外地流浪汉

  今年55岁的孟庆富在白石山镇政府已经工作了30余年,在领导与同事的心目中,他是一名踏实肯干、尽职尽责的公务员。而这起以他为焦点的案件发生在2004年4月11日。据检察院和法院调查,当日早晨,70多岁的白石山镇二道河村村民李伟声在自己家的稻田边,发现一名男子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因无法确定这名男子的身份及生死,李伟声叫上同村村民,一同去查看,发现这名男子左脚腐烂,右手缺一半,身体虚弱,奄奄一息。

  民警到现场查看后

  让村里找民政部门处置

  村民了解到,这名男子是一名外地流浪人员,在二道河村附近流浪几年了。看到这种情况,李伟声向二道河村党支部书记訾建章报告。訾建章让会计给当地派出所打电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查看后,发现人还活着,就让村里找民政部门处置。訾建章随后又给白石山镇民政助理王少忠打电话,当时王少忠下乡负责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就让訾建章找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科员孟庆富。随后,王少忠给孟庆富打电话,让他同蛟河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联系。

  民政局副局长指示

  不管怎样先送到医院去

  4月11日是星期日,孟庆富给蛟河市救助管理站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孟庆富经请示王少忠,又与蛟河市民政局副局长徐德坤联系,请示如何处理。徐德坤说:“如果这人是被车撞了或是被抢,这种情况不归咱们管,但是人要死了,不管什么情况先送到医院去,如果医院不治,是医院的责任。”

  村支书明确表态

  没钱不给送

  孟庆富再次请示王少忠,王少忠让他同訾建章联系,把人送到医院去。孟庆富又同訾建章联系,要村里把人送到医院,訾建章明确表态没钱不给送。此后,孟庆富既没有再向市民政局领导和王少忠汇报村里不送流浪人员的情况,也没有到现场查看,而是把这件事放下了。

  立案

  见死不救

  于理于法都不通

  流浪汉因病饿

  衰竭死亡

  两天后,村民们发现流浪人员在原地点已经死亡,村里将流浪人员死亡一事报告给公安机关,蛟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证实,死者因病、饿导致衰竭死亡。

  没有及时将人送往医院

  涉嫌玩忽职守罪

  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蛟河市人事局国家公务员过渡考核登记表、职务任免呈批表等一系列材料证明,孟庆富为国家公务员。4月15日,蛟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获知了民政救助不到位,致流浪人员死亡的消息。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孟庆富在任职期间涉嫌玩忽职守罪,由于他没有及时将病危无着落的流浪人员送往医院,致使对方死亡。5月26日,检察机关对孟庆富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孟庆富被提起公诉。

  人的生命权不容漠

  哪怕一名流浪人员

  蛟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科长张玉海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人的生命权不容漠视,哪怕一名流浪人员。对于流浪人员遇到病饿威胁,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从道义上讲也应该出手相助。孟庆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是民政干部,向有关领导及部门请示了一圈,最后撒手不管,于理于法都不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见死不救”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此之前吉林省绝无仅有,孟庆富是第一人。

  质疑

  作了有罪判决

  为何免其刑事处罚

  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

  一直悔恨不已

  2004年下半年,蛟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孟庆富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有人听说此事后提出疑问,法院为什么作出了有罪判决却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蛟河市知情人介绍,孟庆富年纪较大,已经55岁。他得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时,确实悔恨不已,认罪态度好。

  玩忽职守

  刑期

  最高可判7年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单勇认为,玩忽职守罪中造成1人或1人以上死亡等情况,应该属于情节严重。这样免除刑事处罚、只是单纯判定一个人有罪的方法不宜随意滥用。

  未进行训诫

  连行政处分都没有

  单勇说,对于犯玩忽职守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情节确实轻微,定罪又免予刑事处罚,按理应该有其他惩戒办法,比如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悔过,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记者从有关部门也没有了解到有对孟庆富进行训诫、责令其悔过或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

  没有太重的判决

  不能有效打击犯罪

  蛟河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渎职案件属过失犯罪,量刑起点太高,不少案件很难达到判决标准,没有太重的判决,而往往渎职行为造成后果很严重。这样的结果造成有的犯罪不易构成,或没有办法打击,犯罪风险小,成本低。案件办来办去,结果让人泄气。

  考问

  救人性命岂用声声

  

  

  三番五次请示领导

  就是没到现场去

  面对受病饿威胁的流浪人员,只要伸手拉一把,流浪人员就能延续生命,孟庆富却一遍遍请示,让人无法理解。在事件发生的当天,孟庆富得知流浪人员的情况时,先请示自己的主管领导———镇民政助理,又请示市民政局领导,随后再次请示自己的主管领导如何救助,自己却没有到过现场。从流浪人员被发现至死亡,村民、公安人员都到过现场,多人知晓此事,却没人出手相助。

  面对有人濒临死亡

  

  

  其实只是借口村民请示村干部,民政干部请示民政领导。在蛟河市救助管理站,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即使有的被救助者被送过来,医治如果花销大,也需要向上级领导请示。

  

  

  来请示去,当二道河村村干部拒绝送流浪人员到医院后,请示没有了下文,救助到此断了线。“人命关天,救人性命,哪用得着一再请示?”蛟河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面对濒临死亡的流浪人员,根本不需要这种请示,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都应该出手相助,请示只是借口。

  民政局以此为鉴

  全面进行救助整改

  这起案件结案后,蛟河市检察院向市民政局发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市民政局高度重视有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2004年底,蛟河市民政局将整改措施反馈给了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大会,通报这一案件。市民政局还专门开办培训班,将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全部轮训一遍;同时,市民政局将社会救助纳入救助站和各乡镇民政办公室的工作目标,并签订责任状,对失职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见死不救

  罪 用在谁的身上合适

  见死不救

  现象愈来愈突出,关于治理见死不救行为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对于这种建议,社会上产生了不同的意见。“见危不救”或者“见死不救”造成的后果往往都很严重,要不要设立“见死不救罪”,应该至少从三个层面上来分析。第一个层面是国家公职人员。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而国家职责必须落实到公务员的具体行动中才能实现,所以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见死不救”的责任追究,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归位。当然,如何救、救到什么程度,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形而定,但原则是要穷尽他当时所能采取的一切必要手段。第二个层面是专业救助机构,比如医院和警察。在这里,警察“见死不救”的“见”还包括接受公众报警。而医院的情况,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但鉴于这是救死扶伤的最前沿,对他们适用见死不救罪是必须的(当然,医生不在岗位上则应视为普通平民)。第三个层面是普通公民。国家不应因公民个人的胆小或者冷漠而将其治罪。我们应该全面理解和倡导见义勇为,并不是只有付出巨大代价才是见义勇为,才能得到表彰。对于那些一个电话救人一命之类的行为,我们同样应当视其为义勇之举。“见死不救罪”不是该不该设立的问题,而是它的适用对象到底是谁、适用条件到底该怎样确定的问题。(新华社、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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