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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别存贵重物品 丢失了索赔比较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3:25 都市快报

  案由:

  保管合同

  案源提供:

  下城法院

  案情实录:

  存在超市的包不翼而飞,江干的钱女士前些天把超市告到了下城法院。超市丢包索赔问题又添新案例。诉状说,去年9月24日早上9点多,她到杭城某超市购物时,按要求在超市的自动存包柜里存了包。10点左右,钱拎着大包小包从超市出来,拿着密码纸,却打不开存包柜。求助超市保安后,钱打开了柜子,但发现里面的包已不见了。钱报了案。派出所调解未果。钱女士说,她的包价值200元,里面放了1500元现金,一只800元的手机,还有家里和单位的一串钥匙。她在超市消费、存包,包的丢失和超市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有关,要求超市赔偿损失2500元。被告的法律顾问昨天说,到超市存包完全免费,加之包不经超市人员之手,存取的时间超市也无法控制,因此他认为,超市和钱女士之间只是存包柜的借用关系。另外,怕消费者丢钱,超市此前已在存包柜前提示“贵重物品应该自己妥善保管,否则自负”,他们没有责任赔偿。

  律师说法:

  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尔文说,这几年杭州、上海出了不少超市丢包纠纷,怎么赔成为法律界争论的话题。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到超市存包,不外乎借用和保管合同两种关系。以往到超市存包,消费者要花一元钱。因为是有偿的,属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消费者丢包后,往往能获得赔偿。矛盾主要集中在如何证明损失的大小上。而现在不少超市、商场都启用了免费的自动存包柜,这给丢包的消费者索赔增加了难度。保管和借用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物品是否转交。即使存包是免费的,如果我们曾把要存的包交给超市,经过超市人员的手,也属保管合同,丢失了能获赔。但像钱女士这样,包没经过超市人员之手,顾客放与不放、什么时候存取,超市无法知道。因此,更多法律界人士把它理解为借用关系,把存包柜作为超市借用给顾客免费使用的工具处理。如系借用关系,获赔的难度不小。打存包官司,最难的是如何证明损失的大小。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丢东西的一方要举证,如证明丢失的包里有什么东西、价值多少等。高律师说,到超市、商场、娱乐场所等处,存包要谨慎。非人工寄存的,贵重的物品最好不要随包存放。如果是人工寄存,存包时最好先和服务员当面清点包内的贵重物品,并索要凭证。(记者吕合明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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