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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制订启用我国首份自驾车旅游服务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5:2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近日,由重庆市渝中区旅游局起草的《自驾车国内旅游服务合同》在该区启用,这在全国旅游行业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省、市纷纷派人前来取经,预计我国第一份自驾车旅游格式合同将于今年3月在全国推行,从此给自驾车游客系上“安全带”。

  自驾游纠纷遇法律空白

  近年来,自驾游已成为时尚的出游方式,然而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来规范自驾车旅游市场,旅行社与游客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一到旅游黄金周,有关自驾车的旅游投诉就非常集中。

  近来,经过3个月的调研,渝中区首次制订了全国第一份《自驾车国内旅游服务合同》,填补了我国自驾车旅游市场法规的空白。

  据渝中区旅游局长李裕权介绍,自驾车旅游是一种全新的出游方式,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却是一片空白。如近来北京某俱乐部组织了一次自驾车“远征内蒙古额济纳旗”大型活动,不料,活动第一天就发生了8死5伤的惨痛交通事故,因责权利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标明,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纠纷而在旅游行业激起轩然大波。特别是在旅游旺季,有关自驾车的投诉让旅游主管部门十分头痛。为此,该局率先起草了我国首份自驾车旅游合同,以便规范自驾车旅游市场。

  让自驾游客明明白白消费

  渝中区制订的《自驾车国内旅游服务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游客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团队时,有权利详细了解整个行程,旅行社必须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标准,包括行程安排、全程导游、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

  据一位参加九寨沟自驾车旅游的刘先生讲,以前参加自驾车旅游只签订《重庆市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但该合同中并没有上述这一条,游客对行程中的不少责权利并不清楚,比如,游客认为所缴纳的团费中包括了油费、过路过桥费,而旅行社却称,团费只是餐费和景点门票费,结果双方因为费用的问题一路扯皮,本来是一次愉快的旅行,结果大家闹得很不高兴,部分景点根本就没有心思去玩。而在此次出台的自驾车旅游合同中,还注明了游客所交团费包括的项目,在自驾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游客个人性质的消费,如伤病医疗、自由活动交通饮食等均由游客自行承担。

  在一般的旅游团队中,安全驾驶的承运者是旅游车船企业,而自驾游中是游客本人,角色不同,游客与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就发生了变化,此次出台的自驾游合同在这一点上有了新突破。除了明确旅行社应提供的服务外,所做的最大调整,是将车辆安全驾驶承运的角色进行了转换,明确旅行社只提供代订酒店客房、景点门票等服务,安全驾驶者是游客自己,最容易出现风险的交通安全一项由游客自行承担,责权利十分清楚。

  旅行社有救助游客的义务

  新合同第五条规定,游客参加自驾车旅游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旅程的劳累强度,游客在参加某些惊险刺激的项目时要量力而行。与此同时,合同对旅行社也提出了要求,在旅途中因车辆故障需要急救时,旅行社应及时协助游客处理,旅行社有救助游客的义务。

  另外,自驾车旅游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必须依法为自驾车游客办理保险,保额多少都必须明确写进合同中。为了降低风险,切实保障游客利益,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应为游客办理的意外保险保险费由旅行社承担,当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负有赔付义务时,此保险的保险金视为旅行社支付给游客赔付,当旅行社没有赔付义务时,旅行社自愿将此保险金作为慰问金支付给游客。

  旅行社乱来要付违约金

  “自驾车旅游服务合同”对旅行社违约后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旅行社因没有拉到客源取消团队时,应提前3天通知游客,否则应付团费10%的违约金,在行程中,因旅行社一方的原因,旅行社未按原计划执行或服务低于协议约定标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旅游质监所教你维权

  记者注意到,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自驾车国内旅游服务合同》中,还有旅游质监所的“特别提示”作为合同的附件一起发给游客和旅行社。

  在这份附件中,旅游主管部门提醒游客在缴纳费用后,要求旅行社出具税务部门的发票,以便在扯皮时作为有力证据。游客在出游前,要知道旅行社是否办理了符合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也可以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另外,“提示”第九条规定,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在解决不下时,首先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申诉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杨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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