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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为本关注困难群体省出台多项提高待遇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5:48 都市快报

  记者徐芳摄影傅拥军都市快报讯岁末年初,浙江省与杭州市涉及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的好消息不断。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困难群体生活补贴,到实行廉租房、方便退休人员看病,每一个政策出台的背后,都透露着强烈的民本色彩。随着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困难群体的精神和物质生活将越来越多地被人关注。这些政策陆续在都市快报刊登后,每天咨询者不断。我们为你集纳了近期有关文件和政策,今后有新政策出台,我们也将及时刊发。

  住房

  3.5万低保家庭可住廉租房

  今年1月1日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施行,低保等困难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目前,浙江有低保家庭7万多户,除去已经有房的,今年有近一半的低保家庭将得益于廉租房。住房面积每户家庭不低于36平方米,人均不低于12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两类家庭可享受廉租房:政府确定的低保范围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当月起按规定定期发给补贴;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则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廉租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按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对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烈属等特殊情况的,优先安排。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书中,申请人要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养老金

  企退人员普遍调高养老金

  去年12月底,全省127万退休人员有个好消息:浙江普调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个月人均增加48元,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拿得更多一些。该政策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春节前补发到位。增发养老金的对象包括: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普调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退休(退职)人员月人均增加23元;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再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8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3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人员(不包括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凡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增发养老金。其中,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杭州企退人员每月多领52元

  省里下达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政策后,杭州马上出台了相关文件。其他各市也正在落实。与省标准48元相比,杭州增加幅度略高一点,每个月人均增加52元。在此基础上,还向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这两类对象相加,杭州有22万企业退休人员受益。两类对象列入增发范围:杭州市企业中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杭政[1998]9号、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除普调的第一部分为27元外,其他增加幅度和办法与省定标准相同。另外,杭州市还特别规定,对2003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也按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增加金额低于52元的,可按52元予以补足。参加“双低”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系数,分别乘以“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本次不调整。

  待遇补助

  国企职工待遇补助提高

  2005年1月1日起,浙江国有企业职工三项补助待遇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上述补助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原国有企业中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

  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补助提高

  2005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三项补助也相应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2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28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

  精减退职人员困难补助增加

  2005年1月1日起,精减退职人员的困难补助也有增加。既有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也有企业人员。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补助已考虑了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

  退休人员福利待遇不能降低

  2004年,杭州开始全面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到去年底,有20.61万退休人员已移交街道(乡镇)、社区。不久前,杭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强调企业不能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降低、取消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文件说,人事档案移交后,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由街道(乡镇)、社区承担,部分统筹外项目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但原由企业发放的其他待遇仍由企业负责落实。对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医疗费及有关福利待遇等,继续由原渠道支付;统筹外没有实行代发的项目继续由企业支付。企业原来为退休人员落实的订阅报纸、安排体检等待遇应继续保持。企业原有的用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设施,可采取划拨、使用权转让或是优惠租用等方式,交给街道、社区管理和使用。

  物价补贴

  物价上涨要补贴困难群众

  去年12月,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意见》规定,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涨幅越大政府补贴越多。补助对象有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不同幅度的涨幅,有相应标准的补助额度:“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3%-5%(含)之间的,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半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5%-10%(含)之间的,给予城乡低保对象不低于1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10%以上的,另行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对于其他应救助对象,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物价补贴,具体对象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对于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或持平的,不扣减原救助标准。浙江现有城乡低保对象60多万人,其中农村52万,城镇8万余人。为低保对象的物价补贴,全省各级财政将拿出8000多万元。今年起,有关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普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该指数不包含住房、汽车等价格指数在内。

  医疗

  杭州退休人员看病医疗费更低

  本着解决老百姓“看病难”,杭州再次修改了《杭州城镇医保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与原来比,新《办法》重点对退休人员看病出台了倾斜政策。此举,使纳入门诊统筹的26万退休人员看病实现了“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新《办法》规定,退休人员可选择两家医院作为定点。一家大医院,一家为居住地附近的社区医院。约定医院增为两家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这么一来,一般常见病及慢性病可到社区医院就诊,社区医院个人支付比例低,住院起付标准低,还可以免费观察血压、健康咨询,甚至上门服务等。如果得了大病,可随时到另一家约定的大医院就诊。但如果想在两家约定医院之外换医院,得办理转诊手续,然后按月调整。2005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住院只设一个起付标准,按第一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去年,杭州降低了退休人员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700元,降至400元。现在,住院起付标准只设一个后,退休人员看病医疗费更低了。目前,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但住院的其他人员暂不调整,每次住院都有起付标准

  医疗

  救济门槛降低原来,对不是困难家庭、但参加了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才能申请医疗救济。现在,只要超过5000元就能申请,救济门槛低了。但该变动只针对参加了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其他参保人员申请救济的条件不变。这个月,参保人员就可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2004年的医疗救助。要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

  当年住院费超1万 随时申请救助

  对没有参保的困难家庭,杭州也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办法比,困难人员看病更方便了,可到区级医院就诊;如果当年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1万元或是当年已死亡的人员,还可以随时申请救助,不用等到次年1月。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没有变化。这个月,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申请。要带身份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户口簿、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记者徐芳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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