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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对文件审查程序作出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6:49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余凯、通讯员韩靖桥报道:昨日,省人大首次对“一府两院”规章等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作出规定。国家机关、社团、企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规章、文件同宪法、法律抵触的,可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规范性文件范围包括省、武汉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省高院、省检察院制定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解释权机关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
充规定所作的解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据了解,我省有关条例对审查程序仅作原则规定。2003年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文件较少,去年报请备案的19件文件未进行审查,该程序亟待规范。

  今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将按职责分工审查备案文件,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或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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