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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工会为职工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9: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安徽一家集体企业在涉及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上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就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通过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较大幅度减发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在多次反映未果的情况下,职工将企业告到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省农资公司合肥分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两次大幅度降低职工工资福利,而公司领导层却在享受近3万元年薪的同时,每月还领取200多元的补贴。该
公司原工会主席李安珍等19名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遂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安徽省总工会全力支持职工依法维权,并指派律师出庭代理,运用法律手段为职工讨公道。

  经理办公会决定减发职工工资福利

  省农资公司合肥分公司是供销社系统的一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999年11月30日,合肥农资分公司第五届职代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省市有关调资政策,审议通过了《省农资公司合肥分公司关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和升级的实施方案》。根据职代会通过的这一方案,公司补发了职工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份调整的工资。2000年5月,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扣掉了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了多年的书报、洗理费;2001年3月又扣发政策规定的40元工资性补贴、5元煤气补贴和职代会通过的调资方案兑现的50元以及增加的另外一些工资。而这两次扣发工资都是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两次扣发工资后,每个职工收入都减少了200元左右,工作30多年的内退职工大部分只有300元左右的生活费。对此,职工意见很大。

  工会主席帮职工依法讨公道

  李安珍认为,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是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公司降低职工收入,必须把情况向职工说清楚,而且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理办公会无权擅自作出减发职工工资的决定。她主动站出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在李安珍及另18名职工四处奔波讨说法时,安徽省总工会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指派法律工作部的陈金红律师担任他们的代理人,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陈金红律师指出,据2002年的供销信息显示,合肥农资分公司2001年实现利润30.4万元。公司却以效益不好为由减发职工工资,而公司经理层不仅享受近3万元的年薪,每人每月还领取264元效益出勤补贴。这种仅凭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大幅降低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

  仲裁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安徽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被诉人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商业企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诉人于1997年7月和1999年11月分别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增加职工工资和有关补贴的决议,该决议合法有效,且已贯彻执行。2001年3月,被诉人经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合肥分公司2001年改革方案》,该方案第三章“核算与分配”中提到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公司对职工工资待遇的执行,将根据公司整体效益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具体如何调整,该方案没有明确。且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资调整方案(指明确具体的调整方案)还必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诉人仅仅依据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就决定整体较大幅度地减发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属程序不合法,该决定应视为无效决定。为此,仲裁委裁决,合肥农资分公司一次性补发19位职工2001年3月至2003年12月的增资部分和2000年5月至2001年12月的工资补贴和书报洗理费84378元。据悉,省农资公司合肥分公司不服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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