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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为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立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9: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姜明通讯员段现姝关明鑫)随着“三资”及股份制企业的迅速增加,职工工资问题成为一些企业劳资矛盾和纠纷的导火线。为解决这一难题,日前,天津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区县中小企业都要在区域的覆盖下统一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使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了可靠保证。

  《意见》对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及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指出,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以乡、镇、街道、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通过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及社区工会与相应的企业主授权组织,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覆盖本区域相应范围企业(简称“覆盖企业”)的区域工资协议。

  《意见》对协商双方的代表产生作出明确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乡、镇、街道、社区工会或村工会主席组织覆盖企业的职工代表,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或由乡、镇、街道、社区工会或村工会主席组织覆盖企业职工代表会议的职工代表中推荐,经覆盖企业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当选。首席代表由乡、镇、街道、社区工会或村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推举;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乡镇街或村主要领导或覆盖企业组织企业经营者民主选举产生。首席代表可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推荐,或由企业主授权组织担任。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区域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意见》还对区域工资集体协议的履约检查提出要求。如各区县、乡镇街协议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加强对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覆盖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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