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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时评:立法保障职工“涨工资”的示范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9: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方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调,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都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这是近日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条款规定。江苏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职工工资增长提供法律保障,无疑具有示范价值和推广作用。

  说到职工工资问题,当然不能忽略企业的欠薪问题。尽管清理企业欠薪“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但随着法制的健全,职工权利意识的觉醒,工会职能的强化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深化,欠薪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史的过去时。

  在人们都来关注“欠薪”问题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现实,即有些地方职工工资尤其是民工工资十多年都固定不变,缺乏应有的增长,更缺乏这种“工资”制度建设。这同样也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现,并抑制了职工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使一些地区发生了用工紧缺。事实上,职工工资十年不长,甚至出现负增长,并非经济未有发展,企业停滞不前,老板都在做赔本生意。恰恰相反,不少企业正是靠着廉价劳动成本赚个盆满钵盈,做大做强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近12年来珠江三角洲外来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但十多年不变的低工资却成了珠三角吸引外资的最大筹码。

  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追逐利润的最大化,缺乏现代企业的公民理念,缺乏社会责任感,更缺乏可持续发展的使命意识,不懂得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是实现双赢的必然选择。这样的企业发展方略无疑是一种短期行为。

  问题在于,对于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短期行为,目前我们还缺乏相应的法制刚性约束。专家分析,在此前的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对劳动报酬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多规定为“征求意见”、“可以协商”。而此次江苏省通过地方立法,赋予职工提出工资增长要求和开展协商的“启动程序”,而且《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这就为保障民工等弱势群体都能普遍得到“涨工资”,从而分享企业发展的收益作出了制度设计。《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该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首次以“应当事先平等协商”的字样,明确赋予职工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具有协商共决权,此举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当然,该《条例》也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等等。笔者以为,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既要重视企业欠薪的“老大难”问题,还应立法保障职工“涨工资”。在保持前位发展速度的同时,也要为其它地区提供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职工权益的示范经验,而这些经验包括完善法制制度的设计等。这也正是江苏立法保障职工“涨工资”的社会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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