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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交通厅副厅长被判两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9:13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备受社会关注的原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晋福祥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昨日下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法院认为鉴于数额不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以犯罪论处。

  刚满60岁的晋福祥,原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20
02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检察机关指控晋福祥共涉嫌两项罪名———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为他涉嫌受贿31.8万余元、有62.2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检察机关指证晋福祥共有两项受贿事实。1996年,时任宜良县县长的柴春智为感谢晋福祥对宜良县交通建设的支持,并为今后争取更多的交通建设拨款,与时任宜良县交通局局长的刘某某商量后,决定送给晋福祥30万元,并由刘某某具体办理。后刘向晋福祥提出要送其30万元以表示感谢,并说明是柴春智安排的。同年9月,晋福祥指使他人到宜良县通过刘某某将该笔30万元的款项拿走,并占为己有。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2月,晋福祥决定以其岳母汤某某的名义,购买一套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旺角商城的商品房,并支付456658元;2002年4月,晋福祥以1:8.3的汇率将1..6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万美元,交给李某某为其代存。上述两笔款项共计622658元,晋福祥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都市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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