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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恶补独董”抓住牛鼻子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9:24 沈阳今报

  朱达志

  《新京报》1月10日的一则要闻标题是:“四川长虹恶补独立董事”,下面还有一个副标题:“上市至今未设独立董事,董事会已经确立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报道说,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向记者证实,10日上午9点半四川长虹将召开2005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审议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除此之外,不会讨论近期发生的任何事情。”

  所谓“近期发生的任何事情”,最主要的应该是指该公司目前与美国APEX公司存在的巨额应收账款没有收回这桩事。这表明该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而长虹于1994年3月上市至今,超过10年时间一直没有独立董事,这在中国证券市场也是独此一家,按报道的说法“是很不正常的”。

  为什么说“很不正常”?因为中国证监会早在2002年就曾发文,要求在当年6月30日前,每个上市公司董事会里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但是依我看,长虹的做法虽说“不正常”却也并不违法,因为我国的《公司法》里并没有“独立董事”这样的制度规定。按照《立法法》的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远大于部门规章。因此,《公司法》的规定是远高于中国证监会的文件要求的。

  而据新华社2004年12月15日电,目前公司法修改草案已经形成,该草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须设立独立董事。在当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获得原则通过。

  这些信息表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也许已是大势所趋。但是,第一,这并不能证明必须在上市公司设立独董的天然合理性;第二,也并不必然说明,长虹的问题就是由于独立董事的缺失所造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接近于大陆法系,所以我们的《公司法》也是参照欧陆国家(主要是德国)的相关法典制定的,其中并没有“独立董事”这样的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制度应该是美国人的发明———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公司内部的业务监察机构,无论规模、职能、权限等方面,都大不如欧洲公司,因此他们才设计了独立董事这样的外部监督机制,作为公司监管的补充。我们的国情不同,并非有了独董就万事大吉;希图通过建立这一制度,就能解决目前上市公司的大多数问题,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待。

  据报道,美国 A PEX公司的赖账早已不是新闻了。APEX公司的手法实际上很老套:先是发誓承诺,货物到手后,就找各种理由不付款。几年来的受害者包括四川电子进出口公司、上海电子进出口公司、武汉电子进出口公司、中国五矿进出口公司等等。中国五矿还与APEX对簿公堂并于2002年底胜诉。这在业界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为什么长虹还要与APEX公司合作?(1月8日《杭州日报》)我们可以设想,当初长虹决定与 APEX合作,即便有独立董事参与决策,又有多大的意义?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管理层物色,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这就决定了独董的尴尬处境:一方面要行使法定责任,对董事会实施监督;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又很可能会触及管理层的利害关系。照现有的体制,期望独董们能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是水月镜花。希望长虹在“恶补独立董事”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加强自己内部决策机制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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