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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桥”妇女被判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10:29 每日新报

  本市劳工被骗到马来西亚打黑工案昨一审宣判张家民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昨天,本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曾经轰动一时的“本市劳工被到马来西亚打黑工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津区妇女窦某返还原告郑某人民币3.4万元。被告某、金某以及育海船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庭应诉。

  原告郑某在法庭开庭审理时说,2003年,他别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窦某相识。窦某与被告育公司签有国际劳务输出合作协议书,称能够办赴马来西亚劳务。该劳务工期两年,8小时工作,月薪4000元,加班另计,包吃包住,如无工作不发工资由公司负责一切后果,并退还所交的部费用。 2003年10月25日,窦某从原告处非取得出境费3.4万元,同时将被告育海公司出的综合服务费1.8万元的收据复印件交予原。后被告刘某又向原告索取了护照和加急费10元。 2003年11月8日,被告刘某带领原告从京机场登机前往马来西亚。到达后,接机的人当向原告索取准证费600美金(折合人民币5000元)及机票、护照,后安排原告住在吉隆坡为贫民提供的无偿住所。此后便一直没有音讯。原告在居住地发现,其护照签证的性质为商务,期限为一个月,而不是劳务的两年。原告发现自己被骗了,意欲回国。被告金某为平息此事去了马来西亚,并在交涉中以育海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了赔偿保证书等。此后,被告仍迟迟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又不给返回机票,导致原告等人签证过期,非法居留。原告无奈之下,找国内亲属索取3000元,自费购买了机票,并在中国大使馆的帮助下,于2004年 2月21日被遣送回国。使馆领事部证明:包括原告在内的141名中国公民被骗到马来西亚打工。回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退赔问题未果,故起诉要求各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出境费

  3.4万元,准证费 5000元,机票费 2450元,护照费 510元、误工费 125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人民币43510元。

  被告刘某、金某、育海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窦某辩称, 2003年9月5日,她外出办事路过津南区某村时,该村的广播称,孙某家办理出国劳务,现场还有布标广告。因她的儿子也想出国,于是她就来到孙某家。孙某接待了她,并说其朋友金某是育海公司的经理,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在公安局进行了备案,国家予以批准,现办理出国劳务。而且,孙某还给她出具了相关文字材料。第二天,被告金某又对她说,其公司实力强,是国有独资企业,且证件齐全,并将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交给了她。金某还对她说,介绍一名劳务人员出国就给付1000多元的费用。听了金某的话后,她认为育海公司是合法的。由于劳务事项未成,她已退还8000元,现同意归还“减除给付金某、刘某和已退还款项之外”的实际得到原告的余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通过被告窦某的宣传办理的劳务出国事宜,而且3.4万元的费用直接交给了窦某。现原告已被确认为被骗“打黑工”,故被告窦某的中介是非法的,其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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