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也“倒下”一个交通厅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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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20:51 现代快报 | ||||||||
据《都市时报》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昨日下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法院认为鉴于数额不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以犯罪论处。 刚满60岁的晋福祥,原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20
检察机关指证晋福祥共有两项受贿事实。1996年,时任宜良县县长的柴春智为感谢晋福祥对宜良县交通建设的支持,并为今后争取更多的交通建设拨款,与时任宜良县交通局局长的刘某某商量后,决定送给晋福祥30万元,并由刘某某具体办理。后刘向晋福祥提出要送其30万元以表示感谢。同年9月,晋福祥指使他人到宜良县通过刘某某将该笔30万元的款项拿走,并占为己有。 此外,1999年9月,云南省交通厅下属的省路桥总公司准备从澳大利亚进口隧道掘进机。在考察、洽谈购买设备的过程中,晋福祥收受了代理商高某某所送的价值18450元的“欧米茄”男表一块,并同意路桥总公司购买该设备,并由交通厅以贷款方式给予补助。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2月,晋福祥决定以其岳母汤某某的名义,购买一套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旺角商城的商品房,并支付456658元;2002年4月,晋福祥以1:8.3的汇率将16.6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万美元,交给李某某为其代存。上述两笔款项共计622658元,晋福祥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