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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因受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00:08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1月11日电(魏文静、李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日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晋福祥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对其受贿所得价值人民币18540元的一块手表和非法所得财产2万美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晋福祥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审批路桥公司进口工程设备的过程中,为代理商高大光牟取利益,并收受了高大光所送价值18540元的手表一块。晋福祥在职
务活动中,为他人牟取利益并接受他人所送礼品,不论礼品的价值大小,其行为性质均属受贿,故构成受贿罪。而对于晋福祥交由他人代存的2万美元,法院认为晋福祥及其家庭收入及支出的相关书证证实,这2万美元是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被告人的陈述又被其中一名证人否定,另一证人关于该笔款项所作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故法院不予以采信。因此,2万美元应以非法所得论,鉴于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

  据此,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晋福祥受贿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完)(责任编辑: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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