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医院院长潘殿卿索贿受贿一审被判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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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02:54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衡水电(记者李海菊)昨天,原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院长潘殿卿索贿受贿、贪污公款案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潘殿卿有期徒刑1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潘殿卿利用职务之便,借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购置医疗设备之机,非法收受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等五家公司业务人员所送人民币36.5万元、美金1万元;借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工程建设之机,多次非法收受财物,累计
2001年至2003年的春节期间,潘殿卿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与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有药品、器械供应业务的三家医药公司所送人民币各1.5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 2000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潘殿卿为获取“五四青年”奖章、“十大杰出青年”称号及破格晋升主任医师,共花费人民币3.52万元,虚开发票,被告人潘殿卿签字后在医院报销。 整个庭审过程长达6个多小时,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潘殿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指令单位有关人员用公款支付个人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潘殿卿之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因其在案发后有立功表现,且赃款已大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殿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