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的死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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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10:16 法制早报 | ||||||||
新《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了半年。从执行情况看,对其争议最大的是第76条,此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种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 了过去“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 这条规定原本希望以此来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弱者?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让机动
这些情况大概是新交法的立法者们所始料未及的。他们原本从同情和保护弱者的立场出发,希望让机动车驾驶人全额 赔偿,以便让他们更加小心谨慎驾驶,同时也让受伤害的行人得到相应的补偿。立法者们还以国际上交通法规同情弱者的一般 惯例来为自己的新规定辩护,但据材料显示,这种所谓一般规定并不存在。许多国家的交通法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以同情弱者特 别是行人为原则,但也不是赔偿与责任完全分开,机动车驾驶人即使毫无责任也得全赔。 新交法的缺失让我看到了法律移植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一些人不顾实际情况而照搬外国的法律规定,或者自 以为是国际惯例却并不理解其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因而才出现类似的缺失。发达国家几乎不存在以人为制造撞车事故 来获得赔偿的犯罪个人和团伙,而中国的具体情况恰恰是有人把这当成一种赚钱的手段。如果继续无条件地执行第76条,那 就是鼓励这种肇事和犯罪现象。 法律执行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即任何人不能从自己不正当的行为中得利。因此,法律执行过程是有优先性排列的,在 不同法律或者不同方面的考量出现冲突时,必须以公正原则的综合平衡而解决,不能绝对地认定某种法律规定必须执行。今天 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证据确凿地表明行人是故意撞车,甚至其背后还有犯罪团伙指使,那么当事人不仅一分钱也得不到,还要追 究其妨害公共安全罪,其背后指使人则应承担故意谋杀的罪名。 第76条本身的简单化规定已经成为问题,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再简单化,则将助长一些人以自己或别人的生命为赌注 来非法得利。把赔偿与责任完全分开的做法是很不明智的,也是不公正的。至于实际交通事故中责任并不完全归于一方,则在 判决赔偿时适当地向行人倾斜,则是可以理解和公正的。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