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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限制律师会见也是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10:16 法制早报

  □何 帆

  刑事诉讼本身就是一门利益平衡的艺术。

  据1月8日《法制日报》报道,宁夏银川市公安局看守所前些时出台了一个通知,要求前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办案律 师必须出示《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
书》。由于该通知有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权的嫌疑,引起当地律师协 会的抗议。

  有人或许要问,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查与嫌犯羁押,律师通过公安机关申请会见,这些都是符合情理的事,为什么要 抗议呢?

  其实,争议的关键点,在于“非涉密”三个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并由其解释 涉嫌罪名与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考虑到某些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法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嫌疑人会见律师需经批准,其他案 件则无需批准,只要律师提出申请就应准许会见。

  然而,出于一种天然的戒备心理,一些侦查机关都认为律师的提前介入,会扰乱侦查程序,对破案造成阻碍。即使是 非涉密案件,也会变着法把决定是否会见的主动权抓在自己手上。

  要求办案律师手持所谓通知书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这种限制手段之一。

  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用下述方式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权。

  比如,扩张解释。由于法律未对“国家秘密”的含义精确定义,某些部门往往将有关材料或处理意见需要保密理解为 “国家秘密”,只要不愿律师会见,就以案件保密为由将律师拒之门外。一些部门甚至脱离法律条文,按照部门利益制订《× ×市公安局律师会见规定》一类的内部文件,规定认定何种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由本单位解释。

  又比如,变相规避。为了防止律师在侦查环节中会见,个别侦查人员常常借监视居住之名,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出资, 在宾馆或招待所租房开展工作,直至案件移送起诉,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名义上,犯罪嫌疑人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实际 却连会见律师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最后是,推诿拖延。多数公安机关均要求律师会见须经承办人审查、分管局长批准,认为这是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然 后,就以承办人不在、局长不在为理由进行拖延,一拖就是数以月计,等可以会见了,案子已经移送到检察院起诉去了。

  刑事诉讼本身就是一门利益平衡的艺术。所以设置律师的审前介入环节,就是对弱者权利的救济,对力量失衡的调节 ,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即使是再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当他成为阶下之囚,也当然地享有获得法律帮助、请人代为申诉控告 的权利。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曲解法律否定这个权利,或者在实施中以回避或推诿的方式无形 地消解权利,本质上都是违法行为。

  我们不否认,有某些律师利用会见的机会教唆嫌疑人做伪证,甚至串供与翻供。但是,这些大多属于行业自律层面的 问题,刑法也有针对性的条文,如果因为这类问题推翻整个律师会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就显得本末倒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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