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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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1:52 新京报 |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记者昨天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已经拟定。国务院法制办就这一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司机无责时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先赔
在人身伤亡赔偿方面,草案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持一致,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草案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财产损失赔偿方面,按照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全国统一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草案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根据草案,只有经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按照草案第5条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费抢救费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 此外,救助基金垫付受伤人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4日,并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不投强制责任险将被扣车并罚款 草案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此外,草案规定在保险费率上应该有奖有罚。即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据介绍,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希望社会各界人士于2月28日前将意见送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鄄nalaw.gov.cn相关评论见A02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