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保证不再"刑讯逼供":提审嫌疑人 律师应在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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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2:24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吴艳霞 背景: 针对当前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阶段较严重的问题,蒋书锋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应该从制度上采取措施以确保不发生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现象。
提案: 首先,国家应当设立与公安机关脱钩的独立看守机关,从而使看守机关对公安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有监督权;另外,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公安人员提审嫌疑人时,应有律师在场作为见证人,这样可以避免公安人员诱供、骗供现象发生。建议还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应采取隔离办法,即公安人员提审嫌疑人,不能接触到嫌疑人的身体。还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设立专门的讯问被告人是否被刑讯逼供的必备程序,使被告人有机会把刑讯逼供的情况进行检举揭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