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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操作程序让法律更有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4:1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岳建国

  据1月12日《大河报》报道,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办法》规定,对一府两院专题报告实行表决制度,敦促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报告机关的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必须在3个月内认真整改,向常委会重新报告。重新报告仍得不到同意
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采取询问、质询、责令辞职等措施。

  人大常委会如果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对有关负责人采取询问、质询、责令辞职等措施,这是宪法规定的,并不新鲜,但地方人大机关明文设定“工作报告两次通不过人大可责令其辞职”的具体操作程序,这就比较新鲜了,不但可进一步维护人大权力的严肃性,还将有效遏制某些被审查部门的扯皮行为。

  一府两院因掌握执法权、追求工作效率、摆脱不了行业观念等原因,少数部门在呈交给人大审批的工作报告中,难免会出现有违民意的地方,以致被人大退回整改。但是,某些部门整改了一次又一次,始终没多大变动,使该办的事情一直被拖了下来。为啥会出现这样的事?因为这些部门的头头们心里清楚:人大没有限定他什么时间整改完毕,也没有依据以工作报告不过关为由拿掉他的官帽,而一府两院的工作总是要开展的,人大不可能无限期地审查下去,到了不能再等时,他们自然就批准了!

  笔者相信,郑州市人大制定的这个《办法》,将对抱有上述想法的人有所制约,他们一定会在心里打打小算盘:工作报告只能审两次,不能拿自己的官帽作赌注,不如趁早好好整改,争取一次通过完事。

  我们知道,宪法虽然将人大的基本权力规定得很清楚,但宪法不可能将执行这个权力的程序进行非常细致的规定,这既需要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完善,更需要各级人大摆正自己的位置,抱着为人民负责、代表人民监督一府两院的态度,在宪法框架下利用设立程序等创造性的工作行使自己的权力,不让其在行使过程中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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