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环境违法者受到法律惩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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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7:24 时代商报 | ||||||||
◎蔡玉高偶正涛 因涉嫌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四川川化股份公司总经理李俭等3名领导干部和成都市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等3名政府官员近日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受审。人们希望这次审判能为以后处理同类事故提供一个范例。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非常严峻。据有关专家初步估算,我国每年污染对经济造成的损失约占 GDP的7%。一系列的环境污染事件,不仅吞噬了青山绿水,还危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沱江污染事件造成沿岸近百万群众饮用水一度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由于长期饮用污染水,淮河流域不少村庄村民受到尘肺病、癌症等疾病的严重伤害。污染事故还让众多养殖户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污染环境责任者“杀人”“夺财”,但却并未因之付出代价,相反,违法企业却从中获取了丰厚利润。像宋世英那样的环保部门负责人,在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是,面对这样的重大损失,有关领导却很少被追究相关责任,致使企业违法排污依旧,周而复始,造成恶性循环。如果再任由这种现象继续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环境污染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让污染事件的责任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首先,对造成污染事件的肇事企业,要实行严厉的制裁措施,依照法律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使之真正触及企业负责人的灵魂深处,使他们真正把环保当成大事,不敢有任何懈怠和侥幸心理。 其次,要追究环境监管不力的部门领导的责任。当前,一些环保执法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仅不能做出有效干预,反而明显地偏向污染企业一方,竭力帮企业扒开一条生路,致使环境污染事故进一步扩大。为了确保环保部门监管到位,必须对那些放任企业污染环境的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施以法律的、行政的制裁和处罚,使其对自己的失职渎职承担相应的责任,促使他们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不敢再失职渎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