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考老师受贿9.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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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7:34 齐鲁晚报 | ||||||||
本报成都1月12日讯“不给钱就别想升学。”四川某高校主考老师虚设“跨省费”,学生迫于他是专业指导老师和在招生中起关键作用等权力,不得不给他“进贡”。然而程某辩称自己行为只是越权,是学生给他的劳动报酬。目前,成都武侯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2年下半年,检察机关接到某高校学生的举报:该校专业老师程某强迫收取“跨省
经过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四川省某高校管弦系古典吉他专业教师程某,在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期间,在该系招收新生的时候,利用担任专业主考老师的职务便利,以“跨省费”的名义,分别收受了报考学生杨某、郑某、刘某、肖某、黄某、马某的钱财共计96000元。凡是向程某“上贡”的学生,无一不轻松考入该学院。 程某向学生直截了当地说:“不给钱就别想升学,能不能进来读书,我起决定性作用。因为除了专业指导课老师这一身份外,我的另一种身份在招生中起到关键作用,那就是你们的主考老师。” 2002年12月17日,程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程某开始老老实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后来程某的态度却发生了变化。他开始辩称自己这种行为只是越权,擅自行使了本应由学校行使的权力,不构成犯罪,只能算违规。他曾是6位学生的专业课指导老师,学生给钱是对他的感谢,因此他收钱是一种民事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程某是高校教师,而学校属于事业性质单位,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索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因此,程某的索贿行为是性质更为严重的受贿行为,比被动收受他人贿赂更具社会危害性。程某的这种权钱交易行为,不只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更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当前高校录取新生工作中,程某的行为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成都晚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