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阿玛斯号垦丁污染案台湾胜诉倒赔7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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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7:3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香港电】台北消息:发生在2001年的希腊籍阿玛斯号在台湾南部垦丁龙坑海域搁浅漏油案,台湾当局曾就生态和经济损失向船东和保险公司求偿3.5亿元(新台币,下同),但挪威法院11日判决,台湾方面获赔900余万元,但须共同承担诉讼费用1600万元,等于台湾方面需倒赔700多万元。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当局相关部门表示,将和相关部会再协商,不排除再提上诉。
据了解,希腊籍“阿玛斯号”货轮在2001年1月14日于垦丁龙坑海域搁浅漏油,台当局环保部门向该船东及船东责任互保协会起诉求偿3.5亿元,环保部门去年11月和包括生态、渔业等五位台当局代表远赴挪威开庭,求偿项目有环境监控费、珊瑚复育费、渔业复育费、税收损失、观光收入损失等,但仅获偿监控费900余万元,其余均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败诉。有媒体评论说,一场国际官司台湾透支超过700万元,“赢了面子、输了里子”。 作者: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