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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价格听证应走出“逢听必涨”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7:46 新华网

  走样的听证会不利于听证制度健康发展

  记者: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什么?我国是何时开始实行此项制度的?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听证是国家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给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向国家机关发表意见、提供证
据,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法律制度,是公民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听证的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这一制度是二战结束后随着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确立而发展形成的。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价格决策听证出现在1998年《价格法》施行之后。2002年12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下称《听证办法》),规定政府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

  记者:价格决策听证有何积极社会功能?

  莫于川:价格决策听证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平衡公共产品、公益项目、公用事业的经营与消费中的效率与公平价值,有助于实现社会不公的最小化与社会效率的最大化,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经济民主、行政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具体方式之一。

  周汉华:价格决策听证直接关系千千万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通过听证可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还可以缓解政府与公众间潜在的矛盾,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记者:您对目前价格决策听证的实施情况如何评价?

  莫于川:《听证办法》出台以来,全国各地已举行过数千次各类价格听证会。这是近年来我国政治文明建设领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目前一些地方的价格决策听证会开成“走过场”的座谈会。“逢听必涨”成为普遍现象。

  周汉华:走样的价格听证会不利于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会受到公众冷落。2004年7月,南方某市举行管道煤气价格调整听证会时,想征集市民听证代表20人,但征集期内只有3名市民报名,旁听代表则无人报名。

  现行价格决策听证应正视多方面问题

  记者:价格问题涉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为什么现在只看到经营者或管理者发起的价格听证,而没有消费者发起的?

  周汉华:这种现状应当尽快改变。《听证办法》规定,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但时至今日,有关具体办法尚未出台。我们看到的,几乎全是要求涨价的申请人,而没有要求降价的消费者或社会团体申请人。2002年4月,成都市消费者罗某委托四川省消费者委员会向物价部门申请举行降低机场停车费的听证。这是近年来唯一可检索到的消费者提出听证的消息,但最后没能举行。

  记者: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应该如何产生?具备哪些素质的人可以担任?

  周汉华:目前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时,选择消费者代表的方式过于简单:一般是给政府办公室发函,要求从所在地选一名代表,最后往往落到某个街道办事处干部头上;只要求该人选“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热心公益事业”、“能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产生的代表无法代表不同的消费者利益群体,其辩论能力和专业维权能力参差不齐。

  莫于川:我认为,听证代表应更多地由社会团体选派而非由政府主管部门圈定。听证会代表首先应与听证事项有足够紧密的利害关系,消费者代表应占多数;其次应有充分的代表性,能代表不同阶层、年龄、行业的人群;最后还要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吸收部分专家学者参加听证是必要的,但比例不宜过高,否则就变成专家论证会了。

  记者:《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这是否合适?

  周汉华: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听证必须遵循的“职能分离原则”。我国公共单位经营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大都牵涉到政府的投资、补贴或收益,有的甚至本身就是政企不分的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同处政府序列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成为中立的主持者比较困难。

  记者:2003年,一些城市的有线电视费上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以有线电视费没有列入其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为由未组织价格听证。到底哪些内容应列入价格听证?听证会上应讨论些什么内容呢?

  莫于川:按照规定,凡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价格决策必须听证。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以实行听证。

  周汉华:从听证会内容上说,《听证办法》规定,听证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但现在许多地方组织听证时不让讨论“该不该涨”,只讨论“涨多少”。

  记者:《听证办法》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财务决算报表”等材料,怎样才能保证听证材料真实并易于让代表查证?

  周汉华:这些材料和报表往往专业性较强,一般代表难以判断其虚实真伪,需要借助专业评鉴机构的力量。《听证办法》在这方面缺乏强制性规定。许多听证申请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只盖自己的公章,难保真实,也不易查证。

  莫于川: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是价格决策听证取得符合实际最终结果的基础,对其预先加以审核是完全必要的。

  记者:听证会代表的意见该如何具体体现在政府决策中,如何保证其不被搁在一边?

  莫于川:我们不可能要求政府的价格部门完全按照听证意见做出决策,但也绝不能使价格听证流于形式。一个折衷的办法是:要求价格部门公布听证记录,以借助舆论力量对价格决策形成制约,同时要求价格部门在其决定中对记录的内容及采纳情况加以说明。

  记者:对听证会过程不合法或价格决策不当的情况有何救济途径?

  周汉华:《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纪要有疑义的,只能“向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而如果“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则“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显得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较差。

  莫于川:最有效的救济莫过于行政诉讼。但依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类似价格决策这样的行政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可以从条件成熟的方面着手

  记者:在听证制度之外,您认为还有哪些因素可能影响听证效果?

  莫于川: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完善还有赖于其他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部分仍在政府序列内的公共单位彻底实现政企分开,部分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共单位的深化改革,部分长期垄断经营企业的格局发生改变,等等。

  记者: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您认为现阶段可以着手做的有哪些方面?

  周汉华:我想有四件事情现在就可以着手:一是构建一套更高价位、更加完备的听证法律法规体系;二是改变半官方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一统天下”的局面,培育各种消费者群体利益的代言组织,逐步改变目前价格决策听证时消费者代表代表性弱的局面;三是可尝试在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听证委员会,专门负责主持包括价格听证在内的各类行政听证;四是应强制规定听证申请人提供主要听证材料,尤其是财务报表,必须经过专业评审鉴定机构的评鉴。

  莫于川:可以考虑通过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使包括价格听证在内的听证行为得到更有效规范,同时落实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责任;通过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将价格决策听证纳入受案范围,实现对相关公民权利的救济;通过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增强价格决策听证过程的透明度。记者 傅昌波(责任编辑:熊红祥)(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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