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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村里把大块土地包给外乡人是否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8:02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记者刘自贤在我省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开展之际,本报最近接到汉川市脉旺镇桃花村部分村民投诉,强烈要求村干部收回被外乡村民续包的本村308亩耕地,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对这种做法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明确答复。

  事实

  1月4日,记者来到脉旺镇桃花村调查。原来,这308亩土地是桃花村的一块“飞地”,离本村十几公里,位于汈汊湖边。几十年前,当地政府组织农民围湖造田,将其中308亩开垦的耕地划拨给桃花村耕种。1978年,国家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桃花村将这块土地承包给本村10个小组的各家各户耕种。上世纪90年代,由于粮食价格扭曲等多种原因,农民种粮无利可图,桃花村很多村民将这部分离家较远的土地辍耕撂荒。1996年,村委会将这块土地从村民中收回,以每亩70元的价格承包给韩集乡荷花村村民宋砚国等,承包期限到2005年为止。2002年,双方准备续签2006年至2008年的耕地承包合同,承包价格为每亩33元,桃花村收取了3万元承包费。此事传开后,遭到村民们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价格不合理,要求将这块土地分到本村各家各户承包耕种。在这种情况下,桃花村村委会将承包价格提高到每亩150元,于2004年11月13日仍然与宋砚国签订了合同,并对合同进行了公证。但签订合同前,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讨此事,更没有征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争端由此引发。

  争议

  村民李小林告诉记者,村干部签订308亩耕地承包合同时就低不就高,尽管当时他愿意以每亩170元承包耕地,但村里不干,还是以每亩15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宋砚国。村民要求分田到各户,因为这些耕地本来就是他们的责任田,现在粮食价格高了,农民自己要种田,但村干部却不予理会。据村民说,宋砚国签订合同后,立即将13万多元耕地承包费付给村里,尔后以每亩230元的价格转包给了别人,中间赚取每亩差价80元。村民李德权、钟树海对村委会的这种做法不服,自己掏钱找汉川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认为,村委会对责任田只有管理权,没有承包转让权,合同无效,并出具了咨询意见书。但后来镇里通过做工作,汉川市律师事务所收回了这份意见书,并将100元咨询费退给了村民李德权、钟树海。桃花村村委会主任兼村支部书记李运清向记者解释说:这308亩土地不属村责任田,1978年分到各家各户后,镇里、村里没有对此摊派任何税费。李小林想承包只是说说而已,没有坐下来谈。2004年11月签订的合同是对2002年合同的完善,实质上每亩承包费增值了。至于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是否转包与村里无关。村民建议将这些耕地分到各家各户,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必须承担宋砚国交纳的13万多元承包费以及原收3万元承包费的利息。

  答案

  据记者了解,省委办公厅2004年12月1日出台的《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抛荒弃田户的确权确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弃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田种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其中的‘逃税户’、‘历年税费尾欠户’等群众意见较大的,也要确权确地,严格把追缴税费与确权确地分开。”1月6日,记者采访了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省农村经济管理局副局长刘健,他对桃花村这一事例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认为村里的做法有违有关法律、政策。他说,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在国家对农业实行“一降三补”的政策后,土地对农民更加宝贵。因此,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确定农民的承包权,落实到农户。他认为,首先,这308亩土地是农民的承包责任田,村干部认为那是村里的机动用地而“不属村责任田”的说法不对。这种承包责任田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即使农民不耕种,撂荒了,也依然是农民的承包地。农民的承包权应依法依政策予以确认。第二、土地对外出租须按国家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事。村干部对外出租耕地,没有经过大多数村民代表同意,程序不合法;其次,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承包享有优先权。再者,该合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生效,没有正式履行,可以解除,村里应把钱退回,并把土地承包权归还给村民。第三、村民及其他人要承包桃花村在汈汊湖的土地,应与原承包该地的各家各户签订合同,而不是与村里签订合同,收益应归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各家各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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