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制约四类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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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8:50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北京讯由于主管机构的缺位,《反垄断法》今年出台的希望不大,但这项法律的内容框架已浮出水面:它将对四类垄断行为作出制约。其一是垄断协议,即几个企业结成联盟对某一市场的价格等进行控制;其二是对市场优势的滥用,即市场占有率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滥用优势压制竞争,目前的草案对这种市场份额的规定是,一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两家企业超过三分之二、三家企业超过四分之三。另外两种则是企业合并造成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行政垄断。据《北京晨报》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