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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不允许漠视生命的“不作为”继续下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8: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1月10日报道,在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一名流浪人员因病饿生命垂危,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知情不救,导致流浪者最终死亡。不久前,蛟河市法院开庭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以玩忽职守罪对这名公务员作出有罪判决。

  一名处于危急状态的人,只要有人伸手拉一把,其生命就能得以延续。然而,仅仅因为他是一名流浪人员,就是没有人施以援手,最终使其无奈离世。如此漠视生命的事情发生
在今天,无疑令人痛心。痛心之余,更让我们社会的许多人对有关人员的“不作为”产生痛恨之情。

  事实上,这几年有关流浪人员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丧生的新闻并不鲜见。这中间,不乏负有救助义务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失职的案例。在某些地方,一方面,流浪人员非正常死亡数量有所增加,因此而受到行政处分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也在增加;另一方面,漠视需要救助者生命的行为在这些地方似乎并没有减少,更没有禁绝。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判决宣示的法律正义,或许有助于改变当前的救助现状。

  我们认为,在这一事件发生后,吉林省蛟河市有关方面对负有救助流浪人员特定法律义务的民政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正义。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人,如果不履行其义务,因此而发生了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这里的“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包括负责流浪人员救助的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因此说,那位负有救助流浪人员义务却“不作为”、却“一遍遍请示”,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民政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在是咎由自取。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和看到一些没有任何法定义务的人,主动救助困难的人。他们尚且能够做到的事,对于一个负有法定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就更应该不成问题。然而,作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面对受病饿威胁的流浪人员,除了“一遍遍请示”,就是不采取具体的行动,这样的行为无论如何是不能原谅的。如果说普通公民不去救助流浪人员还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的话,那么,对于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此表现就是一种犯罪。当然,这一事件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救助机制的不尽完善,因此,我们在惩处玩忽职守者的同时,也应该尽快完善救助机制,使更多需要救助者得到及时的救助。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因而是不容漠视的,哪怕这个人是一名流浪人员。对“不作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既是严肃法纪之举,也是尊重生命的体现。此举向全社会传达了这样一种信息:生命权是公民最宝贵的权利,我们不能因为死去的是流浪人员而轻视其生命的价值,更不能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对生命的价值作出不同的评价。这件事宣导出来的价值判断,将给我们所有人,尤其是那些负有法定义务的人以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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