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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失地农民失去小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9:55 河北日报

  --代表委员关注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主持人语:失地农民,是伴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而出现的特殊群体。据保守估计,我国失地农民已经达到了4000万,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以每年250万到300万的速度递增。在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纷纷提出建议,关注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尽快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从土地的自然价格、社会保障价格、社会安全价格以及
生态价格等多方面统筹考虑,提高土地补偿费标准,并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确保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不下降。

  ———河北农业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院长许皞委员

  [委员建言]目前,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太少了。据专家推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地使农民蒙受的损失是计划经济时期“剪刀差”的2至3倍。所以应适应调整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补偿标准,提高现行“征地三项补偿费”标准,把大头留给农民。同时,征地费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收支情况要公开。审计部门应每年定期审计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打击一些地方“侵吞”农民征地补偿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补偿费真正为农民生计所用。

  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通过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一系列服务,培养出拥有新技能的新式农民,使失地农民有能力实现自我保障。

  ———省农科院院长王慧军代表

  [代表建言]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低、缺资金、少技术,给他们一座“金山”不如授其以一两门实用技能,把农民从“土里刨食”的传统生产方式里解放出来,使其向二、三产业转移,才是一条长久的保障之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仅要为他们解决生存问题,而且要解决发展问题。对被征地农民,不能仅仅满足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要想让失地农民过上好日子,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率是关键。

  政府应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注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也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把一定的资金注入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使失地农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享受内容更多、水平更高的社会保障。

  ———省药检所崔慧霄委员

  [委员建言]我省应在逐步提高征地补偿的情况下,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人均生活水平及经济承受能力,按“低保”起步、“低保”享受原则,确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基数。以“土地”换“社保”,可以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会外声音]

  2004年,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从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出发,依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途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通知要求必须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和使用的核查工作,认真解决和严肃查处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管理和使用中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问题,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截至目前,我省已有承德县、迁安市、邯郸县、石家庄市裕华区等10多个县(市、区),出台了《失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的暂行办法》,部分失地农民开始领取社会养老保险。本报记者赵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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