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户状告物业索赔被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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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9:58 每日新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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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收取客户钱财后突然“失踪”张家民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一家“装修公司”收了劳女士12800元的装修费后,带着劳女士的装饰材料和暖气片逃之夭夭。劳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15800元。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劳女士
原告劳女士在开庭时说,她按规定缴齐全部费用后办理了入住某公寓的手续。后其联系“超越装饰公司”为其装修房屋。该装修公司负责人李某、王某来到公寓后,按照物业规定办理了4个小区装修人员出入证。此后,她分5次给付装修公司负责人李某、王某装修费12800元。不想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负责人李某、王某及施工人员突然失踪,并将房内装饰材料及单元内的4组暖气片(约合人民币1000余元)带走。原告之母于事发当日到警方报案。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物业工作人员在为“超越装饰公司”装修人员办理出入证时,并未按三级物业管理规定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也未检查李某、王某二人的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在交涉过程中,物业管理人员称李某、王某二人来办理出入证时忘记带身份证,所以当时只要求二人写下了身份证号码。然而,警方证明,李某二人手写的身份证号码为无效号码,李某等人的行为属诈骗行为。原告还强调,装修人员将原告房内装饰材料及单元内的4组暖气片搬出时,小区保安未加任何询问与阻拦,并在未征求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放行。原告表示,是物业管理人员的失职致该案至今不能侦破,使原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3800元。对于原告因此次诈骗受 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物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800元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 15800元。 某物业公司代理人辩称,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装修人员的诈骗行为造成的,与物业公司无关。原告的损失不是被告造成的,被告不能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原告是自己找的装修公司装修房屋,并未与被告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只是由原告的母亲领人来物业公司办理小区出入证。被告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留下装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但原告母亲当时很着急,所以被告人员只留下了装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而且被告人员亦告知原告之母等人,一定要将装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送来,但他们一直没来。综上,被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庭后不久,法庭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原告劳女士的房屋装修款被骗及暖气片被盗走,系案外人“超越装饰”的装修人员所为,并非被告的行为所致,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以被告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其损失,要求被告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参与本案审理的王津虎法官在解释为什么驳回原告请求时说,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原告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中并未约定,物业公司具有防盗的义务。而且,原告、装修公司、物业公司也未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如果签订该协议,物业公司就应对原告丢失物品负责。但是,即便签订了该协议,被告对原告被骗装修费还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得到装修人员身份证的情况下就为他们办理了出入证,因此被告应对原告被骗、被盗负责。法庭认为,被告人员是出于对业主的信任才为装修人员办理的出入证,而且要求他们尽快将身份证复印件交到被告处。可以说,被告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