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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醒”还应警示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0:34 新晚报

  李先梓

  据媒体报道,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发出2005年第一号消费提示称,“超低价”机票有陷阱,购票者不仅有可能要多花冤枉钱,甚至还有可能买了机票却无法登机。因为这种“超低价”机票的票面上没有日期和班次,使用这种机票的前提是航班未满座。

  无独有偶,据《齐鲁晚报》报道,针对各大旅行社旅游线路价格争相“跳水”,山东省济南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提醒,谨防“低价陷阱”。

  不难看出,由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等“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事情可真是不少呀。笔者在网络搜索引擎里键入“提醒消费者”五个字,竟搜出了24万多项结果,内容涵盖了人们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简直就是“十面埋伏”而有“十面提醒”。我们不能否认专家及消协等部门“提醒”的善意。可是,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面对各式各样的“提醒”,消费者如果要像林黛玉初进贾府时那样“步步留心,时时在意”,在种种设防的紧张心态下小心翼翼地进行消费,岂不是太累了?

  笔者认为,这种层出不穷的消费提醒,较之以往的“不吭声”,确实是一大进步。然而,对于这种进步细细想一想,笔者觉得一些职能部门的“提醒”仍大有值得进一步推敲的研究之处。这种“消费提醒”固然是为民之举、亲民之举,但问题的关键是,现在的“消费提醒”恐怕还有一种对象上的缺位。就拿上述两个行业的“低价陷阱”来说吧,在消协提醒的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完全可以直接向那些相关企业发出警告性质的“提醒”:你搞“低价陷阱”是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的!这种针对行业的“提醒”,既是一种行业规范性劝导,更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警示。

  可以说,老百姓对于现在的各种消费提醒,既想听又怕听。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怕”提醒有关部门,可不能把本属自己履行的监管职责转嫁给消费者。在提醒消费者注意的同时,更要警示那些在经营上的不良商家,切实行动起来,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拿出行之有效的治理之策,同时出台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这样的消费提醒恐怕才是老百姓乐于听到的,才真正感到亲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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