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建规彰显反腐威力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1:43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新闻主体:据《人民日报》报道,获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规定:“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深圳的这一立法规定成为颇引人注目的立法亮点。在笔者看来,它建构了新闻监督与预防职务犯罪的互动渠道,对于激活新闻舆论的影响力、督促司法机关遏制职务犯罪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曝光”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宝”,新闻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曝光将问题公之于众,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权力恣意的阴霾。不过,新闻监督毕竟只有舆论的影响力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其功用其实是有限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强化舆论监督对公共事务领域的间接影响力。 在新闻监督实践中,曝光出的不少问题都是靠有关领导的批示最终得以解决的,这种方式毕竟带有一定偶然性、随意性。从这个角度讲,“曝光———追查”互动模式的建构,在相当程度上淡化了行政法制监督可能存在的随意性,将领导批示这种个人行为置换为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行为,实现了针对曝光个案的行政法制监督的常规化和制度化。 “责任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一大理念。根据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舆论监督既是公民社会制衡行政权力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利剑”与“盾牌”,同时也可以视为一种公众“用嘴投票”的公共选择行为,公众可以通过公众舆论的传播效应和影响力督促政府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对新闻曝光的问题进行追查是“责任行政”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实现“责任行政”理念的重要路径。 总之,赋予新闻舆论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尚方宝剑”,对于促进新闻舆论这一公共话语资源向权力监督资源的转变,对于提升新闻监督的实效,督促司法机关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立法层面将新闻舆论监督制度落到实处,也有助于彰显媒体的良知和正义感,同时有利于树立新闻媒体在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的刚性形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