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眉目初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开征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5:51 都市快报

  今年1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且面向全社会开始为期一个半月的意见征求。草案的内容中最令人关注的一点是,对被保险人无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尺度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人身伤害赔,财产损失不赔。

  此前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而与其配套的《强制第三者险条
例》迟迟未出台,保险公司认为“有车族”购买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并不是“强制第三者险”。因此,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进行“有责赔付”,即保险公司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给予保险理赔。这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悖:即使无责撞人,机动车也要以同等责任作出赔偿。于是,因“有责”与“无责”而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不断出现。

  无责机动车只赔人身损害

  在人身伤亡赔偿方面,草案第20条和第21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持一致,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在财产损失赔偿方面,则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草案第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草案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肇事者逃逸后受害人也能获赔

  机动车肇事逃逸后,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一直是车险的重要矛盾。草案第23条规定,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等。

  (记者李霄峰 都市快报)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印度洋地震海啸
部分大豆色拉油不合格
杨振宁登记结婚
意甲在线足球经理游戏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5年新春购房指南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