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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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7:59 法制日报 |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出台 不合格商品须及时追回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记者姚芃)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
《办法》指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根据该《办法》规定,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都将成为工商机关的监测范围。在这些地点,工商机关重点监测5类商品,分别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和工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