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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 降低制裁盗版“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7:59 法制日报

  新司法解释 降低制裁盗版“门槛”邱振刚

  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宣布自当天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4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大大降低了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门槛”。

  门槛之一:“在线盗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很多网民都有过从网络上下载尚未在影院中公映的好莱坞大片、刚刚摆上唱片货架的流行歌曲的经历,对于提供这种服务的网站,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将可能按照刑法第217条被作为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伟华表示,“在线盗版”犯罪行为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虽然手段与传统的盗版行为不同,但在侵权的性质上是一样的。可以预期,新的司法解释对这类大量存在的网络侵权行为将会有更好的遏制。

  门槛之二:复制发行盗版碟逾5000张最高可判刑7年

  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对于盗版制品的复制发行者,刑事犯罪门槛设在了5000张。笔者近日了解到,此前北京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两个区级法院之一的海淀区法院每年审理的侵犯著作权方面的刑事案件只有三四起,而根据笔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的情况,许多国家把轻微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视为犯罪,越来越重视用刑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既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和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塑造我国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大国形象,履行加入WTO后庄重承诺的必然选择。

  另外,也有法律界人士介绍,所谓“5000张为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是就发行和复制者而言,对于盗版制品的销售者是否以犯罪论处,仍然按照非法所得10万元的标准。此外,这次的新司法解释还对诸如“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犯论处”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解答,这些内容也将根据相关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产生积极影响。

  元旦放假期间,笔者在北京的中关村、百脑汇等几家电脑商城附近发现,仍然有盗版碟销售者在路边、天桥上、地下通道中摆摊设点,《天下无贼》、《功夫》等时下热映影片的盗版碟赫然在目。笔者又来到王府井外文书店,一名刚刚购买了正版《天下无贼》影碟的消费者对笔者表示,近日已经感觉盗版影碟商贩比以前减少了,自己能够理解新的司法解释,因为如果盗版不根除,文化市场就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所以每个消费者都应该建立起购买使用正版光碟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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