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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感染乙肝病毒 一名清洁工起诉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8:00 大众网

  大众网青岛1月13日讯 在青岛一家医院手术室工作6年后,清洁工张某被查出感染乙肝病毒,张某将医院告上法庭。由于与张某签订用工合同的是另一家公司,法院认为按照法律程序,张某应以被告医院与该公司为共同被告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为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

  原告张某诉称,他于1996年10月到被告处从事手术室的清洁工作,被告没有与原告签
订用工合同。张某的工作时间是每天12小时,没有公休日和节假日。被告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疫设施。2002年8月张某感到身体不适,在医院检查发现感染了乙肝病毒,向被告提出治疗被拒绝。张某说,他向省劳动检查监督处举报,被转到青岛市劳动检查监督大队处理,到起诉之日仍没有结果。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其缴纳1996年10月至2002年11月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加班费2万元人民币,医疗费11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交了1999年11月1日与青岛善达医学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善达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合同说明,被告医院聘用张某为临时用工,合同期限自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合同落款处由善达公司加盖公章和张某签名。2002年11月,原告因病离开被告处。原告与被告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加班费、医疗费等发生争执,后原告不服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与善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具体工作岗位在被告处,原告应以被告与善达公司为共同被告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因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未经仲裁程序,法院依法不能将善达公司直接列为被告。原告应以被告与善达公司为共同被诉人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权利。故此,驳回原告对被告医院的起诉。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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