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歌大腕维权成功 原告获赔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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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9:24 每日新报 | ||||||||
张北曹家平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曹家平】“比尾巴”与“搭木屋”这两首由我市著名儿歌作家、年过60的程宏明老先生创作的儿歌,是幼儿园小朋友中广为学习、传唱的经典儿歌。日前,程宏明以吉林美术出版社未经过他的同意将上述两首儿歌收录出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给予赔偿,本报曾对此案进行过报道。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上述两首儿歌的著作权人,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且未表明原告就是作者,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考虑原告的实际物质、精神损失、被告侵权的时间、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各2000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