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干女儿通奸被妻发现 争执中丈夫杀妻抛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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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9:26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曾德恒故意杀人一案,以被告人曾德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曾德恒,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来宾市石牙乡顶伞村二队,租住钦州市钦州镇英华15巷13号。被害人阮氏水(又名黄月超),女,35岁,越南人。被告人曾德恒于1995年与越南妇女阮氏水相识,并同
2003年1月曾德恒与阮氏水带曾美霞等五个子女从凭祥市到钦州市,租住钦州市钦州镇英华15巷13号,并与越南妇女黄氏云(又名曾美芳,系曾德恒与阮氏水的干女儿)等人同住一栋楼房。2003年9月19日凌晨三时许,被害人阮氏水发现曾德恒与黄氏云发生性关系,阮氏水即对黄氏云进行打骂,并与曾德恒发生争吵。 当天上午,阮氏水收拾行李欲离开钦州,并再次与曾德恒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曾德恒将阮氏水打昏,并产生要杀死阮氏水的歹念。乘阮氏水昏迷时,曾德恒用注射器将安定类药物对阮氏水进行注射,使阮昏睡。中午,曾美霞等人放学回家后,曾德恒谎称阮氏水已睡熟。下午曾德恒待曾美霞等人上学家中无其他人时,便将昏睡中的阮氏水移至二楼卫生间与厨房相连的门口,用菜刀将阮氏水杀死并分尸。之后,他将尸块装入塑料袋中,再装进两个蛇皮袋里绑好,驾驶摩托车将两蛇皮袋运往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小陶村的石窝桥下和沙坳村长生组田尾坜公路旁的草丛中抛弃。此后,曾德恒对曾美霞等人谎称阮氏水去凭祥、越南了,并将从阮氏水身上摘下的金耳环、金戒子及玉手镯送给黄氏云等人。 2003年9月20日上午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防城大队,接到茅岭乡的群众报案,在茅岭乡小陶村石窝桥下游草丛里发现一女死尸。该大队立即派刑侦人员会同局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和调查工作。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确定了碎尸案模拟像,然后张贴公布,以确定尸源和案件性质。 2004年6月23日晚,暂住东兴的一越南妇女向公安机关反映:死者很像她的一个朋友,叫阮氏水,阮氏水在中国钦州失踪一段时间了。根据该线索,经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对知情人的进一步调查获知,阮氏水早年嫁到广西来宾,后与来宾人曾德恒到凭祥居住;2002年4月到钦州居住,曾德恒与阮氏水专门携带越南妹从事卖淫活动。阮氏水性格粗暴,常与老公曾德恒争吵,在2003年9月,阮与曾德恒争吵后就失踪不见人了。经提取阮氏水儿子曾维友的血液与现场尸块组织进行了DNA比对,确定了死者就是越南人阮氏水。侦查员综合分析认为曾德恒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4年7月6日,侦查员在钦州将曾德恒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曾德恒对其在租住处杀死阮氏水并分尸、抛尸的事实供认不讳。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德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曾德恒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曾德恒以一审对其量刑太重,提出上诉,现二审正在审理之中。 (潘春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