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未清就过户 林女士费时两年多才追回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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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9:42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1月14日消息:经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的努力,本月11日,讨债2年多的市区林女士终于拿到了她卖房的余款51.3万元及利息。 2002年8月,林女士将其坐落于瓯海景山街道的长城大厦的一套商品房,以每平方米4050元的价格转让给钱某,钱某预付了定金16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钱某提出自己一时拿不出这么多余款,要求林女士先将房屋产权证过户给他,然后由他去银行贷款支付余
未拿到房屋出售余款的林女士多方寻找钱某未果,于2003年11月2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瓯海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2004年3月19日,法院公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宣判钱某应付林女士5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13887元。 法院宣判后,钱某未在法律确定的有效时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随后,林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钱某的长城大厦某室面积为166.18平方米的商品房及其房内财物进行拍卖,所得房款共117万元,除支付某银行贷款50万元外,林女士终于得到了这迟来2年多的卖房款。 瓯海区人民法院有关法官认为,本案中的林女士在房屋买卖中轻信了钱某,使得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先过户到钱某,让钱某钻了空子,取得了实际房屋所有权。如果在当初的买卖中采取款清后再办理房屋产权证,林女士就不会有此波折了。幸亏此房屋现在升值了,否则拍卖后的房款要优先付银行贷款,那样,林女士就要吃大亏了。(温州日报记者周乐光张崇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