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司委与内司工委有何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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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09:49 河北日报 | ||||||||
--访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赵宝文 1月13日,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决定。为什么要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什么?其与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有何不同?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宝文。
赵宝文说,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不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而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此外,两者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职责任务等方面也有所不同。首先,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议政层次,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幕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内设办事机构。前者法律地位高于后者。 其次,从职责上看,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不具有审议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有关具体工作事项,同时,为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再次,就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来看,内务司法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组成,是按照相应的行政级别,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组成,不受届别限制。本报记者刘常俭吕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