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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却有二"主"振狮小区业主维权风波(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10:15 东南早报

  一小区同时出现了两家物业公司

  今年1月份,石狮振狮小区内同时出现了两家物业公司,两家公司都声称自己才是合法的物业管理单位,都要求业主向自己缴交管理费。这让小区数百户业主为难了,他们不知道该把物业管理费交给哪家公司,如果不交物管费,则有停水断电之忧———

  早报记者陈少恭文/图

  振狮小区位于石狮南洋路北段,以南洋路为界分为工业区和居民区,总建筑面积11万多平方米,有600多户业主,其中常住户数400多户。

  自1992年6月份第一个住户入住以来,振狮小区的物业管理都是由开发商负责。2004年3月份,开发商请来恒友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但由于诸多原因,振狮小区的业主们发起成立了石狮第一个小区业主委员会,并聘用了新的物业公司,于今年1月1日正式入驻。但旧物业公司拒不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拒绝退出小区。于是,一时之间,振狮小区两家物业公司同时运行,双方人员还时不时发生冲突。

  石狮首个业委会

  振狮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夏冰说,原本小区居民也都不懂什么是业主委员会,在多次和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后,小区居民意识到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查阅了《物业管理条例》和咨询律师后,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就有权利聘用自己满意的物业公司。

  业委会主任王剑鹏介绍,经过多方征求意见,2004年5月21日,石狮灵秀镇政府发文同意振狮小区成立业委会,并同时公告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中包括灵秀镇副镇长施纯富等政府干部。

  2004年8月21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召集业主选举业委会成员,灵秀镇副镇长施纯富等4位干部亲临现场监督,经过选举,13名业主当选为振狮小区首届业委会成员,政府干部以及筹备组成员还签字确认选举结果。振狮小区业委会成立以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2004年8月31日,业委会报主管部门石狮房地产管理处备案,并获准同意刻“振狮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一枚。

  据石狮房地产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振狮小区业委会是到他们部门备案的石狮第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罢免物业公司

  2004年9月1日,振狮小区原物业公司恒友物业管理公司接到业委会的一纸通知:在未另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请继续进行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将有关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的开支情况如实明细地结算,公布于全体业主;今后小区若有发生重大事情应及时向业委会汇报。这实际上已经吹响了业委会更换物业公司的号角。

  据业委会主任王剑鹏说,恒友物业管理公司接到通知后,对业委会不理不睬,小区的管理没有任何改善,小区的安全、卫生问题仍是层出不穷。2004年9月,振狮小区业委会经过多次讨论,决定印发征求意见书一份,由全体业主决定是否聘用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征求意见,业委会共发出意见书460多票,收回416票,赞成票415票,反对票1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通过了聘用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决定。

  据称,2004年12月初,振狮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东南早报》连续4天刊登广告,向社会公开招聘物业管理公司,广告发出后,福州、厦门、泉州、石狮的10多家物业公司前去应聘。12月27日,业委会和石狮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和原物业公司的聘用合同也就同时自动废止。

  原物业质疑业委会

  依照业委会和新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2005年1月1日,新物业入驻小区提供服务。但问题是,旧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并没有实行交接手续,新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和保洁人员虽然已经在提供服务,但实际上,小区的相关文件、图纸等仍在原物业公司手中,新物业公司仅是个空壳。

  业委会主任王剑鹏说,业委会在去年12月底就已经通知原物业公司准备交接手续,但他们拒不施行,还把业委会贴出的公告撕掉,称业委会是闲散人员,还要继续收物管费。

  记者找到原物业公司恒友物业管理公司施经理。施经理不愿多谈,但指出业委会选举程序不当,并质疑小区超过2/3的业主参与选举业委会的真实性。施经理说,公司已经提交报告给主管部门,申请对业委会的选举程序进行审核。他说,我们也要对业主负责,不可能随便就把物业管理交给其他人。

  房管处已着手处理

  据石狮房地产管理处施主任称,有关业主委员会的问题房管处还是第一次碰到,石狮目前到房管处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也就两家。现在房管处已经和灵秀镇政府联合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近期将会给出答复。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物业管理条例: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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